口译培训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2)

<< 返回catti大纲 2012-09-26来源:口译
第九条 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或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 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或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并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或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第十条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的相应语种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各地、个部门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及助理翻译专业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21日起施行。www.Examda.CoM考试就到

  人事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5日印发

来源:-口译笔译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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